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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变传奇一份被指“包庇”裁决书的决定书

时间:2021/11/30 5:45:40 点击:

  核心提示:   名鉴公司指出,《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超变传奇名鉴公司介绍说,立案时,海洲公司并未提供支撑其事实和理由的证据,其庭审提交的证明名鉴公司拒绝接收的《竣工结算资料》和《工程付款单》均是均是立案42天...

  名鉴公司指出,《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超变传奇名鉴公司介绍说,立案时,海洲公司并未提供支撑其事实和理由的证据,其庭审提交的证明名鉴公司拒绝接收的《竣工结算资料》和《工程付款单》均是均是立案42天后伪造的,伪造的证据从编写和邮寄时间证明,名鉴公司不存在拒绝接收上述资料的事实。且海洲公司提交用于证明名鉴公司拒绝结算的《短信》证据是经过遮挡伪造的。

  2018年3月21日,济宁市仲裁委作出济仲裁(2014)第403号裁决书,裁决名鉴公司应支付海洲公司2957万余元工程款及部分利息,海洲公司对金地小区的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今年4月,山东省滨州市在审查后认为,名鉴公司的监督理由不能成立,不支持名鉴公司的监督申请。

  2015年1月27日,海洲公司委托相关负责人与名鉴公司共同对金地小区1-10号楼水电安装工程未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现场核量,并制作了《确认书》,由双方加盖公章,相关负责人还进行了签字并按指纹。

  参与论证会的法律专家认为,《仲裁法》中明确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而在这份裁决书的末尾,仅有首席仲裁员梁少宏一人签字,超变传奇另外两名仲裁员陈庆学、超变传奇杨林的名字为打印体,裁决书因欠缺仲裁员签名这一必要法定条件而不生效。

  名鉴公司相关负责人还称,海洲公司在庭审中用提交的3个伪造证据来证明名鉴公司违约,其捏造事实,虚构纠纷,被当庭揭穿。而仲裁庭却对这一事实视而不见,导致该证据被替换,隐匿当庭被揭穿并补正后的证据。

  听证会上名鉴公司进行了陈述并举证,海洲公司未对名鉴公司的陈述观点和证据发表任何意见,也未提交任何证明名鉴公司存在违约的证据,仅提交了一份无实质内容的《答辩意见》。海洲公司在滨州召开的公开听证会及其当场提交的《答辩意见》中已承认了除施工合同外,案件存在虚构民事纠纷的行为。在专家的询问下,也承认了名鉴公司不存在违约的事实。《决定书》明确表明该审查案件组织了公开听证,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但《决定书》却故意回避了听证会的内容和意见。

  根据仲裁规则,仲裁裁决应在组庭后三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期,但本次仲裁自立案至裁决历时42个月(2015年8月重新组成仲裁庭),名鉴公司在此后的阅卷中没有发现任何案件延期审批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指定了北京一家公司为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该公司并不在当时适用的仲裁鉴定机构名册中。

  山东济宁一仲裁案多年未平,近期又起波澜。超变传奇据此前媒体报道,山东省邹城市名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名鉴公司)与承包方江苏南通海洲建筑公司(下称海洲建筑公司)因纠纷闹上法庭。在审理期间名鉴公司发现,承包自己工程的海洲建筑公司在提请仲裁时采用了虚假证据,而仲裁庭并未严格审查,最后作出了一份对名鉴公司不利的裁定。 名鉴公司不服,向山东省济宁市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济宁市中院认为涉案仲裁程序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影响案件正确裁决,驳回了名鉴公司的申请。

  多位法律专家参加了该论证会并认为,403号裁决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能作为执行根据。该裁决具有《仲裁法》规定的多个法定撤销事由,应当予以撤销。济宁中院17号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提起再审。

  名鉴公司称,下步,他们将继续向相关部门反映和举报。本报也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名鉴公司还指出,403号案共出现3套《竣工结算资料》,该《决定书》中对伪造证据的审查认定未说明认定的是哪一套。是邮寄给监理公司总监并经庭审质证的,用来证明名鉴公司拒绝接收的,编写时间为2014年10月23日伪造的《竣工结算资料》;还是未经质证,违法替换存档的编写时间为2014年6月24日伪造的《竣工结算资料》;还是质证未完成,用于鉴定的2015年4月6日编写的《竣工结算资料》。

  名鉴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决定书》还故意回避公开听证会审查意见。滨州于2021年3月17日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内容为:虚假诉讼、两案办案人员违法和两级法院违法查封冻结资产。

  让名鉴公司没有想到的是,就在他们催促海洲公司加快地下车库竣工验收和完善1-10号楼竣工验收手续时,超变传奇他们却意外收到一份仲裁通知书。海洲公司以名鉴公司拒绝接收竣工结算资料和工程付款单为由,于2014年9月10日在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包括名鉴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5947万元及利息、赔偿因工期拖延造成的1000万元损失等请求。

  名鉴公司还发现,仲裁庭从四次庭审中选取三次为裁决依据,排除(隐去)2016年8月12日一次庭审。同时,隐匿了经庭审质证的,证明名鉴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和海洲公司工程逾期违约的43个证据。

  对此,2019年10月名鉴公司向省、市有关部门针对仲裁和撤裁案办案人员严重违规和海洲公司涉嫌虚假诉讼向济宁部门申请民事监督 。

  名鉴公司还指出,《决定书》对济宁中院在报核中漏报撤裁事由11项和瞒报全部证据问题认定是错误的。当他们就该问题找滨州检查院反映时,检查院相关负责人称:“我们只审程序,不审实体,按照职权,我们只审查仲裁案和撤裁案的程序,我们不能插手别人的实体,至于实体有什么,我们不能改变”。

  关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否系伪造以及对方当事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滨州市检查院认为,海洲公司提交自己编制的竣工结算报告,是作为施工方主张工程款的必要证据,也是工程结算的必要文件和必要程序。作为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达到提交人的证明目的以及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的质证和仲裁庭的审查,对与施工事实不符的部分,对方当事人可以不予认可,仲裁庭也可以不予认定,故即便竣工结算报告计算的数额与最后认定的数额不一致,亦不能据此认定其系伪造的证据,报告编制完成的时间与报告是否系伪造亦不具有关联性。名鉴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海洲公司隐瞒了应当提交而未提交、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不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需要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并无不当。

  2011年,名鉴公司旗下开发的名鉴金地小区住宅项目通过招投标程序承包给江苏南通海洲建筑公司。该项目共三个标段。双方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双方协议,在不同的建设进度中,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名鉴公司将按照合同拨款节点足额拨付工程款。中标通知书显示,三个项目的总工程款为4亿元。

  拿到裁决后,名鉴公司认为,该裁决书存在重大瑕疵。裁决时间远远超出了3个月的裁决期限,而该案卷宗中并没有延期申请和审批材料。经庭审质证,海洲建筑公司仲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均不存在,但仲裁庭偏离案件审理焦点将本应驳回的案件强行拖入鉴定程序。并越权在《仲裁鉴定机构名册》外指定鉴定机构。

  2018年3月23日,名鉴公司不服裁决向济宁市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济宁中院认为涉案仲裁程序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影响案件正确裁决。2019年5月7日,济宁中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名鉴公司的申请。

  滨州市进行审查,在审查后认为,尽管审理期限较长,但每次延期均有审批手续,按照最后一次组成仲裁庭计算审理期限,扣除鉴定时间,并不存在久拖不裁现象。仲裁庭根据案件需要自行收集证据,系仲裁法赋予裁庭的职权,并不违法。仲裁裁决书虽然仅有首席仲裁员梁少宏一人签名,其余两名仲裁员姓名均为打印,但经査阅仲卷宗,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三次评议,陈庆学杨林对首席仲裁员梁少宏的意见均表示同意并签字确认,故不属于名鉴公司所主张的擅用其他仲裁员名义进行违法裁决的情形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不存在需要撤销的程序错误,并无不当。

  据名鉴公司介绍,海洲公司并没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义务。直到2014年4月,在对1-10号楼进行五方主体验收时,海洲公司已逾期近两年,地下车库项目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超变传奇

  随后,名鉴公司分别到济宁仲裁委、济宁中院、山东省高院调取了两案的全部卷宗和证据。于2019年7月邀请多名法学专家,对该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在北京召开了“邹城市名鉴房地产公司与南通海洲公司仲裁与撤裁案法律专家论证会”。

  名鉴公司对该份决定书更是感觉不可思议,名鉴公司指出,海洲公司在滨州召开的公开听证会及其当场提交的《答辩意见》中已承认了除施工合同外,案件存在虚构民事纠纷的行为。在专家的询问下,也承认了名鉴公司不存在违约的事实。而《决定书》却故意回避了听证会的内容和意见。

  名鉴公司认为,根据申请受理的监督事项和《决定书》认定的内容,该《决定书》漏审了虚假诉讼、两级法院违法查封冻结资产和越权指定鉴定机构、伪造证据、质保金超裁等多个监督审查事项。

作者:超变传奇 来源:www.ks-tha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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